加强管理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行为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工作的意见》解读

19.08.2015  09:18

  青海新闻网讯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2014年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加强对青海省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工作的管理,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行为,按照青海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近日,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全省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要坚持以工作需要为前提、坚持编制和岗位总量控制、坚持稳定和加强基层一线的三原则。旨在通过加强和规范全省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工作,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统一规范的人事管理新机制,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为深入解读政策精神,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负责人接受记者专访。

  记者:我省当前出台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背景是什么?

  负责人:自2000年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2005年新进事业单位人员推行公开招聘制度以来,公开招聘成为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的主渠道。但现有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如何办理流动手续,在国家层面上一直没有出台新的制度。就我省工作实际来看,目前各市州在办理人员流动过程中存在着政策不统一、程序不规范、审核不严格等现象,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假档案、假手续等违纪违规问题。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并提出了明确的整改要求。在此情况下,我们按照国务院去年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与省委组织部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工作的意见》,主要目的是严肃人事纪律,规范流动程序,实现事业单位人员合理流动。

  记者:哪些人员可以通过办理流动手续进入事业单位?

  负责人:《意见》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可以办理流动手续人员的范围仅限于事业单位、机关或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现有在职在编人员。

  记者:事业单位人员流动与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负责人:《意见》所提出的“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是特指事业单位、机关或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现有在职在编人员以组织调配的方式进入新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是指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其它各类求职人员)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意见》指出事业单位人员应主要通过参加公开招聘实现合理流动,组织调配方式仅是促进事业单位人员合理流动的有机补充。

  记者:同一主管部门或同一县区内的事业单位人员怎样办理流动手续?

  负责人:同一主管部门(省级垂管事业单位除外)所属事业单位之间或同一县区内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流动,可简化程序,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流动手续。

  记者:还有哪些情形是可以直接办理流动手续的?

  负责人:为更加便捷地吸引高层次和特殊紧缺人才,《意见》规定,对具有国家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入选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等荣誉称号的人员;省级优秀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获得国家和省部级颁发的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发明奖等奖项的主要负责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等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型人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人员;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其他人员等。凡符合以上条件人员均可直接办理流动手续。

  记者:一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生活上面临实际困难,对他们有没有明确的照顾政策?

  负责人:《意见》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情形人员在办理流动手续过程中给予倾斜照顾:一是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县区工作,婚龄2年以上;二是照顾父母生活困难。父母年龄男65周岁、女60周岁以上,具有居住地常住户口,且确需照顾生活、身边又无其他子女的;三是属于我省驻军干部随军家属,按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流动手续的。

  记者:除以上人员外,对其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还有哪些条件要求?

  负责人:除以上应当直接办理流动手续和应当倾斜照顾的人以外,《意见》规定,事业单位其他流动人员年龄一般应在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具有岗位必须的学历、专业、职称或技术等级资格等条件,并严格按照总量控制、规范程序、竞争择优的要求办理。

  记者:对现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没有不得办理流动手续的规定要求?

  负责人:属于以下情形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流动:与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未满、又未能征得单位同意流动的,或明确规定了服务期限、服务期限又未满的;新招录到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未满5年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或正在接受处罚的;档案重要材料不全或者弄虚作假的;属于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不能流动的其它情形。

  记者: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有哪些程序?

  负责人:除直接办理流动手续的情形外,事业单位人员的流动应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程序规范、集体研究等基本要求。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办理人员流动之前,应首先制定人员流动工作方案,符合倾斜照顾条件的,可以简化程序。人员流动工作方案经核备后,由流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方案要求,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察、考核、面试等科学适用的方式,择优确定拟流动人员,最后按管理权限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即可。

  记者:我省对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分级管理的要求是怎样的?

  负责人:我省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实行省、市州、县区分级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级负责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的监督审核工作,其中,县区所属事业单位进行跨县区(包括跨省、市州)的人员流动须经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记者: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的过程中若发现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将如何处理?

  负责人:《意见》明确指出,严禁领导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他人办理虚假人事档案及流动手续。对在人员流动过程中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办;已经办理的,宣布无效。同时将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凡工作人员参与弄虚作假行为的,除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外,应立即调离原工作岗位;单位参与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人员的责任;通过弄虚作假手段实现流动的个人,要坚决清退。

  《意见》专门强调,在人员流动工作中,严格执行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接收、转递人事档案。对人事档案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查,严防“假档案”、“假学历”、“假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