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工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范围和标准

04.04.2015  02:47

按照全总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和全总财务部《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补充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近日,省总工会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

细则规定,基层工会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认真落实全总提出的“八个不准”要求,即: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同时规定要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细则规定,基层工会经费可以用于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可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其中“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须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关于“少量”的标准,每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合计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慰问形式为实物。基层工会可以向会员生日当月送价值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或蛋糕券等慰问品。

细则规定,基层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若设有奖项,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可按照不同获奖种类、层级分别予以奖励(奖励人数不超过实际参加活动人数的三分之一),最高奖项不超过300元。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如有需要可以对参加比赛的人员购买指定用途服装,人均不得超过500元。

细则规定,基层工会可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对因参与各类文体活动而误餐的工会会员给予补助,现金和实物发放的标准每人每餐不得超过50元。可以用会费组织会员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当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工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于省内,并做到当日返回。确需在外用餐的,以实际参加活动人数每人50元标准内用餐。

细则规定,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还包括职工教育方面,可以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等;宣传活动方面,可以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等;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工会业务及自身建设方面,基层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