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西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05.03.2015  17:53

西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各成员: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起草了《西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2月12日 

 

 

 

 

 

 

 

西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

专家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技术鉴定专家的管理,保证技术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提高价格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西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经西宁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专业性鉴定咨询机构。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房屋征收价格评估行业发展动态,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法规、政策、标准、课题的调研、论证、编制等工作;

(三)参与对房屋征收价格评估结果的监督;

(四)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五)承办其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工作。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由房地产估价师、价格、房产、建设、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进行动态管理。通过推荐、自荐、邀请等方式产生,经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通过、公示后,由专家委员会向委员颁发聘书。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的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房地产估价师或其他相关执业资格证书,从事相应专业5年以上;

(二)具备较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在全省同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熟悉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鉴定过程中,对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评估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等问题进行询问、认定;

(二)根据需要对评估标的进行现场查看,要求评估机构和有关房屋征收当事人予以协助;

(三)查阅房屋征收决定和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其他房产交易的相关资料、信息,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便利;

(四)在参与鉴定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六)向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和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规程,公正地履行鉴定职责,提出评估鉴定意见;

(二)严守职业道德,自觉执行利害关系回避、保密等制度,不利用鉴定权承揽评估业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接受委派对评估鉴定结论进行解释和说明;

(四)向专家委员会提供房屋评估专业科技信息,提出应用先进技术的意见、建议;

(五)遵守鉴定纪律,服从专家委员会管理,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活动。

(六)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条专家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从专家委员会中除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违反《西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工作规则(试行)》相关规定的;

(二)不能公正客观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接受专家鉴定任务的;

(四)索取、收受评估报告专家鉴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利用鉴定机会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专家委员会在鉴定工作中,发现估价机构或估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告知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一)擅自转让评估业务或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

(二)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地产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

(三)不配合或干扰专家委员会开展鉴定工作的;

(四)不按照鉴定意见纠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或不按规定承担评估鉴定费用的;

(五)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其他从业人员利用房地产估价的机会,非法谋取个人私利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核实后,根据情节轻重,记入估价机构及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