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法院: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17.06.2016 22:37
本文来源: 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6日1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大通县众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班时在该公司职工宿舍内盗取杨全成衣服内现金4000元,所得现金被挥霍。
案发前,被告人秦某某在公安机关尚不掌握其犯罪事实情况下,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大通县法院故对被告人秦某某依法从轻处罚,单处罚金六千元。
本文来源: 法院
17.06.2016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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