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法院: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17.06.2016  22:37

        被告人秦某某,系大通众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盗窃一案,于2016年3月8日被大通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6日1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大通县众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班时在该公司职工宿舍内盗取杨全成衣服内现金4000元,所得现金被挥霍。

        案发前,被告人秦某某在公安机关尚不掌握其犯罪事实情况下,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大通县法院故对被告人秦某某依法从轻处罚,单处罚金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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