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异地罚缴办法出台

28.08.2014  11:30
      为改进全省道路交通违法异地处理和罚款缴纳管理工作,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异地交通违法行为缴款难题,近日,省财政、省公安部门联合制定了《青海省道路交通违法异地处理和罚款缴纳管理办法》,从2014年7月29日起施行。
      该办法分别从罚款缴纳、资金管理、票据管理等方面就道路交通违法异地缴纳及管理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办法规定,对在全省范围内符合异地处理适用范围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即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采集、当事人无异议的交通违法记录处理,包括本省籍各市(州)机动车在本省其他市(州)、本省籍机动车在外省,以及外省籍机动车在本省的非现场违法处理等情形,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选择在全省任何一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设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方便交通违法当事人缴纳罚款。道路交通违法异地罚缴可以通过代收银行柜面、网银、专用POS机或自助设备缴纳罚款。当事人在银行柜面缴纳罚款的,由代收银行开具“青海省交通违法罚款专用票据”,通过网银、专用POS机、自助设备缴纳罚款的,凭缴款凭证到代收银行换取“青海省交通违法罚款专用票据”。凡异地处理的交通违法罚款资金全部上缴省级财政,征收和管理罚没收入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纳入省财政部门预算管理,不得直接在罚没收入中按比例计提,不得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