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再上调

23.03.2015  10:52

  3月22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我省将再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苏全仁介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3月2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为我省企业退休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幅度达到10.3%。此次调整,是2005年以来我省第11次连调,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因此大幅度提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由2005年的935元增加到今年调整后的2910元,在西北地区位居第一,在全国位居第四。
调整范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
  据介绍,此次调整范围为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总体调整水平:月人均267元
  我省今年调整的政策内容与两部要求基本一致,主要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同时考虑艰苦地区因素进行调整。总体调整水平达到月人均267元,其中:定额调整37元,挂钩调整137元,倾斜调整23元,考虑艰苦地区因素调整70元。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定额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7元。
●挂钩调整。按照国家要求,我省的挂钩调整有两项:一是实行按缴费年限调整,调整办法和标准与去年一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15年以下的(含15年),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文件、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享受定额待遇的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60元。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4元。二是实行按养老金水平调整,即按退休人员本人2014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1%增加,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按全省平均水平为基数计算。
●倾斜调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二是在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以上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满65周岁以上且具有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同时符合上述两款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基本养老金。三是符合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的人员,在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四是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达不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具体补助办法按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青人军转字〔2005〕288号文件规定执行。同时,省委、省政府充分考虑到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状况和实际困难,同步同比例调整企业退休和失业军转干部的困难补贴标准。
●考虑艰苦地区因素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今年调整方案呈现三大特点
●首次实行和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为强化鼓励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今年调整方案中增加了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的内容,即按退休人员2014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加。此规定体现,参保人员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退休时多得养老金。
●调整向高龄人员倾斜。今年对年满65周岁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按65岁至69岁、70岁至74岁、75岁至79岁、80岁以上四个年龄段,分别再增加30、50、70、90元,与2014年相比,每一档次增加了10元。
●进一步提高了我省自然条件艰苦因素调整标准。今年调整中,对所有企业退休人员考虑自然条件艰苦因素,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比2014年提高了5元,使青海省的企业退休人员连续7年享受到因自然条件艰苦因素增加的养老金,金额达到月人均420元。
本月底前新增养老金发放到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苏全仁在发布会上表示,为了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把这次调整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力以赴组织实施,确保在3月底前将增加的1月至3月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每位退休人员手中,4月起按调整后的标准正常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