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合同 骗人钱财换来刑罚

25.09.2015  12:19

   近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1年7月4日,徐某某夫妇在工商局登记注册了青海鑫尊矿业有限公司,之后将该公司股权全额转让给了苏某某夫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苏某某。2012年8月14日,苏某某伪造了青海庆田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鑫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鱼卡整装区云雾山东区块槽探索工程施工合同,使得青海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信以为真,遂与苏某某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向其交纳履约保证金100万元,苏某某将该保证金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支出,直到东窗事发,苏某某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西宁市城北法院在审理此案期间,苏某某与青海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案款退赔事宜自行和解,给其退赔150000元,余款自行约定还款方式,该公司法人出具收条及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苏某某定罪量刑时从轻处罚。法院审理认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现金100万元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苏某某到案后,退还部分赃款,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