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跑路”,保证人担责

22.07.2016  12:10

        大通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债务人“跑路”,保证人担责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贺某某、何某某受雇于案外人马某某从事电梯安装等工作,2016年3月5日马某某分别给原告贺某某、何某某出具了欠原告贺某某、何某某工资5  300元、18500元的欠条各一份,被告邵某某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书写了“某电梯公司担保人:邵某某”的字样,后因原告贺某某、何某某在找不到马某某的情况下,找被告邵某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劳务工资,但被告邵某某拒绝给付,致纠纷产生。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本案为保证合同纠纷,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原、被告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贺某某、何某某要求被告邵某某给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邵某某履行担保义务后可向案外人马某某进行追偿。案件宣判后,被告邵某某虽然无奈,但最终接受了判决结果。

        办案法官提醒大家:担保是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由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的制度。保证方式不同,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亦有区别。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无条件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为他人作保时,要明确自己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否则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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