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延长养老最低缴费年限当具民生视角

08.12.2015  19:23

  随着养老金并轨和延迟退休政策的明确,养老保险改革已进入到深水区,而延长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改革时间点尚未明确。近日,有网站转载该新闻时,用了“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将延长官方:已成共识”的标题。一时间,引发网民热议,不少人颇多异议:“又‘被共识’了”,“说延长就延长,民意考量在哪”……这些解读不乏被标题党误导的意味,但它也呈现了凸凹不平的“舆论地表”的一角,而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是否延长,也应将这繁复多元的民意基础考虑进去。

  同意将最低缴费年限延长,自然不乏其理由。报道中就提及,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二局人士曾对外表示,“最低的缴费年限是15年,从社会保险可持续来看,这是非常不利的”。这有其现实依据:应看到,目前我国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而这是基于上世纪90年代刚建立社保制度时具体“国情”而设计:因当时许多企业员工已40、50岁了,离退休已不远,且当时社保“牵引力”还不够,为吸引自谋职业者、非全日制工等参加社保,最低缴费年限定为15年,也是种务实权衡。但时至如今,这两种现实条件都有了改变,最低缴费年限随之作出调适,似乎合情合理。

  毕竟,虑及眼下社会职工退休年龄,“最低缴费15年”的制度设计,难免催生出“交15年,拿25年”的局面。而这加剧的养老金缺口压力,势必会向“下一代”转嫁,造成寅吃卯粮的情况,所以从代际公平的角度讲,该考虑改变代际转移支付的情形。而将最低缴费年限延长,并不等于人们的缴费时长要普遍延长:按照劳动法规定和时下正常用人单位的社保缴纳制度,都会是在一年缴一年,直至退休,而非缴了15年就不缴。

  但该话题之所以广受关注,某种程度上,就在于它延续了延退在退休问题上带给公众的权益受损想象。对人们而言,延长最低缴费年限至少在直接利害上,不会带来什么获得感。相反,它可能影响到数量不小的失业待业人员、农民工群体及社保缴纳不规范的民企私企员工。因为社保缴费刚性要求是在2000年之后,而这些人有的年龄已四五十,找工作不容易,缴费尚不足15年,补足跟15年的差距本就负荷不小。而一旦延长最低年限,意味着他们还得多自缴,这可能增加“断保”现象。

  在此背景下,最低缴费年限是否该延长、怎么延长,显然宜有更科学的评估、充分的考量,而不能只着眼于弥补养老金缺口。

  正如有些人所言,养老保险改革,比起强制性要求统一延长最低缴费年限,更应在“多缴多得”的制度激励上着手。也就是说,要改变现行的“缴费每满1年计发1%社会平均工资”这种缴费年限与养老待遇间没有明显正相关关联的养老金计发方式。后者如今已造成负向激励作用,导致很多企业、职工会减少缴费,过了最低时限就不缴。而要让缴费长短对领取养老金的影响更明显,就需要完善“长期缴费,则基础养老金累进加发”等机制。

  而即便要延长最低缴费年限,方式上也要有所讲究。跟与养老金并轨、延迟退休一样,它不宜“一延了之”,而应走分类推进、循序渐进路线。像养老金并轨,就实行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延迟退休,是踩着“小步慢走,渐进到位”的节奏,退休年龄每年延长几个月。延长年限,同样该如此,可考虑最低缴费年限“年递增”机制,并考虑行业实际,兼顾农民工等群体的利益。

  说到底,改革养老险最低缴费年限,必须具备更多民生视角,以民意共识为基点去推进,以避免最低年限延长和延迟退休叠加对公众的强刺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