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各级党委(党组)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27.02.2015  11:19

  近日,省委下发了《党委(党组)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将有效推进全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党组)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工作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同步进行。党委和纪委可根据信访反映、检查考核、查办案件等情况,专题听取下一级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职责的情况报告。上级党委和纪委组织力量对提交的书面报告进行审阅、评议。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下达整改建议书、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方式及时督促有关地区单位党委(党组)或主要负责人整改。将下级党委(党组)报告工作情况和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

  对不按照本规定报告、不及时落实整改以及存在违反责任制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手段,追究相关地区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相关责任领导的责任。省属各高校、国有企业党委分别向省教育工委和省国资委党委、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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