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农用地勿踫红线,擅作他用恐入囹圄

19.08.2015  17:16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近日,西宁市城北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涉案的三被告人均得到了制裁。

        非法占用农用地,是指农用地的基本用途是用来种植或养殖,一但这种种植或养殖的功能丧失或土地的种植养殖能力明显下降,就是对农用地的毁坏。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将其以个人名义从本市城北区小桥村27户村民租赁承包的耕地56.83亩及小桥村属土地共计78.63亩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的许可的情况下,明知被告人林某某、翟某某要在该农地上进行市场开发,建造房屋、铺设道路,改变土地用途而将该农地租赁与被告人林某某、翟某某进行市场开发,建造房屋、铺设道路,改变土地用途,并无视西宁市城北区国土资源局和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办事处多次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的通知,继续进行施工,致使其中的62.93亩耕地被严重破坏,丧失耕作条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翟某某违反土地法规,非法占用农地,进行市场开发,改变农地用途,造成62.93亩农地严重毁坏,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翟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庭审后三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倍感后悔,明白了即使是自己承包的土地,也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这起案件也警醒我们生态的红线不可触碰,法律的底线不可逾越。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莫要见利忘义、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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