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制定出台城乡社区协商实施办法

24.10.2016  17:14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指导意见》和民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通知》精神,10月20日,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制定印发了《青海省城乡社区协商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指导意见》和民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通知》精神,10月20日,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制定印发了《青海省城乡社区协商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全面提升我省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更好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参与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提供了可具操作的政策依据。
  《办法》共分7章25条,具体内容上体现了“三明确、一拓展、一强化”。一是明确了协商内容,规定涉及城乡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18类事项,必须通过民主协商后方可实施;二是明确了协商主体,根据协商事项涉及的利益主体,规定了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等6类组织和村(社区)户籍居民以及利益相关的非户籍居民,可以作为协商主体;三是明确了协商的程序,规定涉及村(社区)整体利益和全体村(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按照提出动议、确定议题、公开事项、确定形式、公布结果5道程序广泛开展民主协商;四是拓展了协商形式和载体,列举了5种协商形式和载体,要求各类协商主体可结合实际,划小自治单元,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民主协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网络信息新兴载体开展网上协商、线上协商,拓展协商形式和载体; 五是强化了协商成果的运用,要求按照“谁召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好协商事项,及时公开落实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中止、撤销或变更按照民主程序组织的协商成果,擅自更改协商结果而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凡应当通过协商程序确定但未履行协商程序的事项,村(居)民会议有权否决。有关协商主体拒不执行协商结果的,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予以撤销。


编  审:王伟 编辑:霍艳珺 供稿:刘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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