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创新制度完善政策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将统一实施

25.07.2014  09:30

  近日,我省《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这标志着我省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将合并实施,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后,全省城乡居民将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作为我省深化改革重点项目之一,这一改革举措,充分体现出省委、省政府对社会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坚定决心,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意义重大。今年年底前,“合并”改革将全面铺开。

  7月24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苏全仁对《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及《意见》的十项措施逐一介绍并解读。记者了解到,此次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并轨”,不是简单地将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的合并,它的优越性和保障性体现在制度的创新与完善,在总结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制度、完善政策。苏全仁表示,通过制度整合完善与衔接,使全体人民能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有效地解决了新农保与城居保分别实施,政策不一致、缴费标准不同、激励机制作用不强等问题,既有利于缩小城乡和区域差别,也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进一步稳定和提升群众对民生改善的预期。

  《意见》的创新和亮点体现在:统一并提高个人缴费档次、强化缴费补贴激励机制、建立长期缴费加发基础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加大对残疾人的保障力度、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首次提出提高个人缴费档次、加大缴费档次补贴力度,选择缴费档次越高,政府补贴相应越高;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15年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0元;在国家政策规定对重度残疾人缴费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对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全额代缴300元的养老保险费,比国家政策规定和新农保、城居保代缴标准提高了200元,残疾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首次明确对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给予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省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这一制度的建立,在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公平方面迈出了重要的步伐,加快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在全国各省市区中先行一步,走在全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前列。

  《意见》还对参保范围、统一并增加个人缴费档次、规范完善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政策等5项制度作出重点完善。(张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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