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指导意见

15.02.2016  16:54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办发﹝2015)41号),青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指导意见》,对全面推进......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办发﹝2015)41号),青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指导意见》,对全面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做出了安排部署。
  《意见》明确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总体要求,要求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原则,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力争到2020年,基本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格局。
  《意见》从明确协商内容、确定协商主体、拓展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运用协商成果等五个方面,对全面推进城乡社区协商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规定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在城乡社区的落实,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和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都要按照民主程序进行广泛协商。
  《意见》要求村(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和乡镇、街道协商与村(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注重发挥群团组织、社工的优势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引领城乡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推动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深入开展。


编审:王伟 编辑:贺世瀛 供稿:畅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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