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时缘何会败诉

02.05.2015  11:43

  4月30日,记者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14年和2015年第一季度,我市两级法院受理涉及劳动者权益案件共计3162件,审结2791件。

  据介绍,受理案件中,劳动争议案件696件,占22.01%;劳务合同案件2256件,占71.35%;劳务雇佣合同案件134件,占4.24%;确认劳动关系案件21件,占0.66%。另外,还涉及失业保险待遇纠纷、医疗保险待遇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等。

  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梳理,法官们发现,劳动者来维权时败诉主要是因为:部分劳动者举证能力较低;部分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存在误读;维权程序有误,未经前置程序处理;部分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用人单位就仲裁时效提出抗辩等。

  那么,劳动者如何更好地通过诉讼方式来维权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建议一: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凭证,是固定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如薪资待遇、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合同期限等的重要载体,不得随意变更,劳动者不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在签订时要仔细研读、认真确认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确保该劳动合同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建议二: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对于用人单位依法以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对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应当积极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已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够了解并遵守。

   建议三: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涉及劳动者权益案件中虽对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多采取举证倒置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仍对部分事实具有举证责任,如加班事实的存在、劳动关系的存在、停工留薪期等,劳动者尤其在用工管理不规范的企业中应当注意保存能够反映自身工作情况的书面证据,如值班记录、出入证、工资表、派工单等。

   建议四:积极寻求工会等组织的帮助

  劳动法律法规在《工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工会应当是劳资双方谈判的主要力量,是劳动者维权的重要依托,是劳动者从个体维权发展至集体协商的关键主体,集体协商制度既是维权制度也是协调机制,在遇到相关问题时也可先主动寻求单位工会的帮助。(施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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