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

16.05.2014  19:41

      为了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我省印发了《青海省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行贿企业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办法》规定,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网站转载各省及青海省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对一次列入青海省或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任意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终止该企业所有产品中标(成交)或配送资格。

  青海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对一次列入其他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在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评分时,以及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采购时,对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