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借款伤和气 一朝和解止纷争

13.05.2014  18:36

        2004年3月20日,赵xx将名下桑塔纳轿车(青H-00872)及随车手续质押向李xx借款27000元,签订借款质押协议,约定“如赵永贵按期不能偿还借款,李xx有权对此车进行全权处理,”借款期2个月。

        2006年7月6日,被告李xx将质押车辆变卖。2013年7月16日原告xx得知后,向德令哈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彩荀赔偿赵xx抵押物(桑塔纳轿车)折价款64400元。一审判决李xx给付赵xx19000元,双方不服提起上诉。

        2014年3月27日,海西中院受理此案后,办案法官对有关证据材料和事实进行全面细致核查,了解到该案自借款抵押至今已历时十年,抵押物桑塔纳轿车早已不在;原告所提交借款协议“当前车价9.2万元”为私自涂改填写;原告所提交的购车发票不能直接证明所购车辆价格为9.2万元。办案法官为防止拖延诉讼周期而产生诉累,并使当事人对长期纠纷的利弊有所了解,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讲清责任的基础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促使双方自愿和解,由被告李xx给付车辆补偿款5000元。至此,十年的积怨成功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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