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省司法厅厅长王胜德就《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答记者问

15.06.2014  09:15

  青海新闻网讯 《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省司法厅厅长王胜德就其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其重要性等答记者问。

  问:司法鉴定的作用是什么?

  答:司法鉴定作为司法证明的一种重要手段和证据方法,在发现和认定事实,保障正确适用法律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概括讲:一是在调查过程中为查明事实提供依据,为调查深入提供线索;二是为审理案件提供证据;三是为审查、印证、核实其他证据提供依据。

  问:《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立法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省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总体上是好的,但仍存在着司法鉴定机构无序设立、主体不明确、管理关系不顺畅、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鉴定的改革和发展,需要制定出台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有效的法律手段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深化司法鉴定改革。同时是细化上位法的需要。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了明确规范,但《决定》的内容比较概括和原则,有关内容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问:《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最大的地方特色体现在哪?

  答:一是明确了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条例》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对全省各类司法鉴定业务、鉴定机构和人员实行统一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我省亟需纳入统一登记管理的“野生动植物、环境污染”等其他类鉴定事项,体现全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的相关要求。二是明确了政府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扶持的法定职责。《条例》在全国首家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建立了司法鉴定管理、司法鉴定行业重大专项和民族地区司法鉴定机构专项经费保障机制,这一创新举措也为其他省市地方立法乃至全国立法提供了重要经验。三是建立了司法鉴定援助保障机制,《条例》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援助经费由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对于保障困难弱势公民的举证权和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问:《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对司法鉴定的委托也就是司法鉴定的启动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28条、第58条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的委托也就是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情形:一是诉讼活动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由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鉴定。二是尚未进入诉讼活动的案件,当事人为举证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以委托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涉及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公证、保险服务等需要鉴定的,也可以委托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同时,《条例》第29至31条规定,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统一受理委托,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明确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双方的权利义务及风险提示等有关内容。

  问:如何实施好《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

  答:《条例》颁布后,一要做好学习宣传。让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管理部门、政法机关、社会组织和群众了解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基本精神,知道用《条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要强化制度建设。要抓好与《条例》配套规章制度的废、改、立工作,健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善的司法制度体系,推动司法鉴定实施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三要抓好执业监管工作。管理部门要履行好职能,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监督管理;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严格按照《条例》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确保司法鉴定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