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我省人民调解机制进入消费纠纷领域

15.03.2017  19:38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记者从青海省司法厅了解到,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制,我省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人民调解与消费纠纷调节对接的新途径,决定在全省开展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据了解,将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引入消费纠纷领域,旨在充分发挥多种调节机制互通互补的积极作用,加大消费领域法律法规宣传和消费纠纷的调解力度,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消费纠纷,助推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为此,青海省司法厅、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消费者协会和青海省人民调解员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消费纠纷的调解范围包括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复杂疑难消费纠纷;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消费纠纷;法院委托进行调解的消费纠纷和其他符合人民调解受理条件的消费纠纷。《意见》明确规定,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遵守自愿平等原则,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调解;依法调解原则,开展消费纠纷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不收费原则,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消费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王宥力  佟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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