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努力推进法治青海建设进程

12.07.2014  18:04
核心提示:  《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青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省法治青海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推动我省司法鉴定

  《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青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省法治青海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推动我省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促进司法鉴定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法治中国总体要求的客观需要。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性制度和重要保障。加强司法鉴定地方立法,规范我省司法鉴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是贯彻十八大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等工作要求的具体实践。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客观需要。2008年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司法鉴定体制,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为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提供制度保证”。《条例》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构建了科学的管理体系,实现了全省司法鉴定法制的统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实践。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司法鉴定被称为“证据之王”,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对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基础性作用。《条例》适应法治建设的要求,根据司法鉴定的性质、特点和规律,建立了科学规范的司法鉴定实施和管理体系,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提供了制度保障,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推进司法鉴定事业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条例》明确了政府对司法鉴定事业发展扶持保障的法定责任,对于健全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的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创建高水平、高资质司法鉴定机构,提升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推动我省司法鉴定工作科学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

  《条例》在内容上本着既维护法制统一、又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针对我省司法鉴定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建立了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扩大了司法鉴定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构建了科学的管理体系,明确了市、州司法鉴定管理职权,设立了两结合管理体制,明确了政府对司法鉴定工作扶持保障的法定职责,确立了解决重大疑难鉴定案件的方式和途径,畅通了工作协调机制,规范了鉴定程序,细化了法律责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一定的创新性和前瞻性,是我省司法鉴定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亮点主要体现在:一是建立了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条例》明确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以及诉讼需要的其他类鉴定事项纳入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对全省各类司法鉴定业务、机构和人员的统一登记管理体制。二是构建了科学的司法鉴定管理体系。《条例》确立了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两结合”的管理制度,建立了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两级管理的行政管理体系,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建立了司法鉴定长效经费保障机制。《条例》在全国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政府对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专项经费保障的法定职责,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我省司法鉴定行业科技投入不足等问题。四是建立了司法鉴定援助保障机制。《条例》将司法鉴定援助工作予以法制化,对于保障困难弱势公民的举证权和诉讼权利,引导公民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五是规范了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与实施活动。《条例》明确了鉴定的委托、受理与实施各环节的程序和工作要求,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增强鉴定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六是确立了解决重大疑难鉴定案件的方式和途径。《条例》将我省在实践中初见成效的、由司法鉴定协会专家委员会对重大疑难鉴定案件进行论证并提供咨询意见的成功做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为我省各级司法机关解决重大疑难鉴定案件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式和途径。

  三、切实推进《条例》深入贯彻实施

  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是法治青海建设的重要工作。要切实增强自觉性和坚定性,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条例》深入贯彻实施。

  强化宣传学习,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条例》和司法鉴定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开展司法鉴定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典型案例宣传活动,让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关心和支持司法鉴定工作,知晓如何通过司法鉴定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扩大司法鉴定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要积极组织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司法鉴定人认真开展学习培训活动,使全体司法鉴定工作者都能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容和精神,自觉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依法规范执业。

  强化制度建设,形成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要建立健全司法鉴定工作协调和信息反馈机制、司法鉴定行业重大专项投入和经费保障机制、重大疑难鉴定案件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科学发展。各政法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加强配套规章制度建设,认真做好对原有规章制度的清理、修订工作。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和各司法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自律管理、质量管理等制度规范,努力形成科学完善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司法鉴定实施和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强化引导扶持,健全完善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要以满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基本鉴定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合理配置、整合鉴定资源,加大对司法鉴定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科技投入力度,充分调动与发挥全省各鉴定专业技术权威部门的积极性,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公益事业单位等司法鉴定骨干力量,优先予以扶持和规范引导,建设一批高资质、高水平公共鉴定机构,发挥对全省司法鉴定工作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要健全和完善民族地区司法鉴定工作专项补贴和政策扶持机制,依托当地大型公立医院,积极做好法医类等社会亟需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工作,形成覆盖全省各市、州级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公共服务网络体系,为当地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司法鉴定服务。

  强化监管职能,促进司法鉴定行业依法规范执业。要按照《条例》确立的两级行政管理体系,切实加强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级司法鉴定管理机构的组织建设,努力做到市、自治州一级有管理机构、有管理队伍和工作经费,确保其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司法鉴定管理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确定的管理职责,加强司法鉴定准入管理,健全完善专家评审考核机制,确保新准入机构和人员的资质条件和执业能力符合行业发展需要。要严格落实司法鉴定资质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司法鉴定质量。要加强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有效维护执业秩序,确保司法鉴定行业依法、诚信、规范、廉洁执业。(作者: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张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