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出台新政 盘活存量建设

23.09.2016  23:40

  为稳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创新、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防风险的要求,加快消化全省批而未供土地,盘活批而未供土地占用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提高全省土地开发利用水平,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出台了《关于盘活调整批而未供土地建设用地指标的意见》。

  ——合理确定范围。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地块,因近期无法完成土地供应,经申请并由省政府同意后,对原批准文件进行调整(撤销),盘活原批而未供地块所占用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占用耕地的,含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用于其它拟转为建设用地地块,并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规范盘活程序。经各地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省政府批准,可盘活原批而未供地块所占用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用于其它项目建设。

  ——严格指标使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原则上只能在本县(市、区、行委)范围内使用,优先用于省重点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中央投资项目、重大民生工程、产业集聚区建设,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用地。

  ——维护群众权益。各地要妥善处理好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关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省政府批准调整(撤销)后,各地对申请盘活地块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按原报批现状确定地类,严格落实用途管制,其中涉及农用地的,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或管理单位组织复种。(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申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