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法院:寺院装修引争议 法官调解解纷争

29.07.2015  16:48

        2015年5月13日乔某某在嘉宝市场经营的装饰店“金鸿装饰”承接了大通县某清真寺管委会负责人要求装修该村清真寺大殿,约定包工包料。并约定了装修材料的样品质量等相关问题,最终达成协议,人工工资与材料费共计46300元,大通县某清真寺管委会负责人当即给付了36300元,剩余10000元约定在装修完工后给付,同年5月15日原告按约定开始装修,但在装修过程中因乔某某所选用的材料与大通县某清真寺管委会约定的材料质量稍有不同,经过双方协商,原告以增加照明灯的做为补偿。5月25日工程完成,大通县某清真寺管委会与乔某某再次约定对大殿进行三级吊顶,简单装修两项费用共计11295元,并承诺最后一起结算工程款。乔某某所有事项装修完毕后索要装修款21295元,大通县某清真寺管委会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无奈之下乔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一纸诉状将大通县某清真寺管委会告上法庭。

        大通县人民法院塔尔湾法庭受理该案后的第二天,主审人适用简易程序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在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诉和答辩意见,在查清事实、辨明是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认为原告乔某某在被告大通县某清真寺管委会选定材料样品与所用材料不符,但用照明灯补偿的约定已被被告大通县某清真寺管委会接受,属于双方自愿行为。被告大通县某清真寺管委会不因再次用装修材料质量问题作为借口拒绝支付原告乔某某的装修款。在法官耐心解释法律法规后,被告大通县某清真寺管委会愿意给付10000元,原告乔某某愿意接受,并当庭履行。双方握手言和,并称赞法官耐心细致,认真为民解忧的工作态度。

用好红色资源筑牢初心使命省民政厅不断深化党史学习教育
  近日,省民政厅组织党员干部职工赴海北州原子城纪念馆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中心参观学习,追忆峥嵘岁月,赓续红色基因,丰富学习内涵,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增信走心有新意......民政厅
青海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扩大)会议
  9月24日,青海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扩大)会议,副省长、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匡湧主持召开......民政厅
阿更登副厅长调研指导厅系统驻村乡村振兴工作
  10月12日,省民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阿更登率队深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五峰镇纳家村,调研指导厅系统驻村乡村振兴工作。互助县委副书记、县长王国栋,县委副书记赵以鸿到村陪同调研......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