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法院“调解优先”解决矛盾纠纷

05.04.2016  22:29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大通法院秉承“调解优先”的原则,解决了基层中的大量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了调解在司法审判中的优势作用,民商事案件调解率逐年提高,2014年调解案件数为1315件,调解率为48.21%,2015年为1640件,调解率为50.38%,调解率较2014年上升了2.17个百分点。截止今年2月份,我院调解案件共218件,调解率为47.01%。走在了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前列,涌现出众多民事调解能手,民事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民事诉讼调解具有很大的优势,是一种较好的结案方式,有力的解决我“执行难”的情况。我院把更新法官司法理念,提高全员调解意识作为重点常抓不懈。一是强化调解优先意识。大通法院一直把当调则调,调解优先作为工作原则贯穿在民事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对于适用于调解的案件,坚持立案时、开庭前、开庭中、判决前均进行调解工作,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的机会。二是强化司法人文意识。要求全体法官都要坚持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把群众观点贯穿于各项工作中,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司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了廉洁勤政、主动服务,为审判工作注入了更多的人文关怀。三是强化维护稳定意识。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探索案件调解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主要方式,充分发挥了案件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为抓好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大通法院建立健全了长期的调解管理机制和考评机制,把调解工作纳入每个季度以及年度绩效考核范围,把案件调解率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提高了办案法官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去年以来,大通法院不断强化民事审判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法院的各项工作走上了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案件上诉率、发改率、当事人申诉率都较往年有所下降,而案件质效都有所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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