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法院成立“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与监督委员会”出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的规定(试行)》推进全省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28.06.2018  03:55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是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关键性重大改革举措,对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具有决定性作用。加强审判管理与监督,既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也是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保障,是一项具有基础性、关键性和长期性的重要工作。

        青海法院作为中央确定的第一批司法改革试点法院,按照中央、最高法院和青海省委关于落实司法改革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积极推进各项改革内容,目前,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均已基本完成,新型办案机制正在形成,司法职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改革红利不断释放,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持续提升。同时,对于司法责任制改革,一些法院干警在认识上还有一定偏差,实践中也存在一些误区,部分院庭长对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监督权的边界认识不清,不愿管理、不善管理、不会管理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省高级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并专门研究,成立由省高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明国担任主任,省高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乔健,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小哲分别担任副主任,各院级领导为成员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与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审判管理和信息技术处,杜小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审判管理与信息技术处处长杨海云任副主任,在省高级法院党组领导下,组织全省法院实施“全面、全员、全流程从严管理”,开展完善审判执行工作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司法责任等与审判管理与监督相关工作。同时,为推进全省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认真组织,研究制定了《青海省高院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定》)。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推动全省法院实施“全面、全员、全流程从严管理”,推进完善审判执行工作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司法责任,促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法院立案管理、审限管理、结案管理、长期未结案管理、存案管理、案件质量管理,促进司法规范化;组织实施案件质量评查、庭审评查、裁判文书评查,提升案件质效;强化审判流程监督,运用案件质量评估、审判运行态势分析,为党组决策提供依据;健全客观科学的审判绩效考核机制,严格审判责任追究。

        《监督规定》从审判权运行的事先、事中、事后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监督管理规定,强化信息化应用,对“四大类案件”自动跟踪管理,将案件信息主动推送给院庭长监督管理,让院庭长落实监督管理职责找到抓手。要求强化事前监督,规范立案行为、优化分案,落实二次分案情况公示;做好事中监督,做到个案审判流程信息和庭审的同步公开,院庭长切实履行对案件的审判流程监督和程序事项的管理审批,独任法官和合议庭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实体处理负责,使院庭长与合议庭的权责明晰;加强事后监督,做好案件评查工作,促进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效提升。明确正确处理放权与监督的关系,要推动院庭长个案审批向宏观管理转变,并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审判质效的全过程监管,做到监管有据、有序、有度,全程留痕、失职问责,切实落实司法公开,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

        《监督规定》主要内容一是准确定位“去行政化不是去管理,更不是去监督”,规定审判管理与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二是要准确把握“放权与监督的关系”,监督应定位于支撑和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为基础,监督形式不能再是“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控制文书签发”。三是要推行院庭长“静默式”监管,院庭长通过网上办案系统查阅个案审判流程信息,通过审判态势分析,进行宏观管理。四是明确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等“四大类案件”的范围,承办法官要主动接受监督。五是规定“院庭长通过编入审判组织,直接参与审理案件方式指导监督个案”,并推行院庭长办案定期通报、公示制度。六是明确专业法官会议的地位,防止其从“咨询机构演变为决策机构”,并突出专业法官会议提供咨询意见作用,重点解决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七是深刻认识“类案检索和关联案件检索”对案件实体权利处分中的参考作用,规定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必须同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强力推行“类案检索和关联案件检索”报告制度,并通过信息化手段跟踪管理“长期未结诉讼、久押不决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案件”“重大敏感案件”等。八是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明确评查主体职责,规范评查程序,严格落实评查结果应用,为员额退出、惩戒机制落实提供依据。同时,《监督规定》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将涉及企业家诉讼案件作为“四大类案件”之一,积极保护企业家合法诉讼权益。

        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作出战略部署,提出了“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大要求。省高级法院“监督委员会”的成立也属全国高院首创,“监督委员会”的成立和《监督规定》的出台,是省高级法院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推进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全省法院审判执行活动,促进提升队伍素质,促进提升案件质效,促进提升司法公信力一项重要举措。将对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起到强有力的推助作用。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也可成立相应机构,以统筹审判管理和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为保障《监督规定》落实到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与监督委员会将充分发挥组织推动作用,将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强化审判管理监督作为“一把手工程”,配套制定和完善《青海省法院法官错案认定和追究办法》《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网上办案权限管理细则(试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网上结案管理办法(试行)》,修订《青海省法院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试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若干规定》等18项制度机制,促进全省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不断提升全省法院案件审判质效,提升全省法院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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