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中院对两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执行死刑

20.11.2015  16:55

        11月20日上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李文忠、孔繁智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故意杀人犯李文忠,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绥化市北林区先锋街,暂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路曹家寨。罪犯李文忠于2006年与前妻协议离婚。其后李文忠认为离婚及其生活窘迫均是由前妻姐朱某某(女,殁年56岁)导致,对朱某某产生报复杀人之念。李文忠准备作案工具并踩点。2013年9月21日16时许,李文忠携带钢管藏匿在朱某某居住的本市海湖新区世通国际小区5号楼消防通道。同日18时55分,见朱某某进入5号楼单元门,李文忠上前用钢管将朱击倒在地,又连续击打朱的头部数下,致朱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罪犯李文忠无端怨恨、迁怒被害人,蓄意报复,持械将被害人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本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李文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抢劫犯孔繁智,男,汉族,1992年12月27日出生于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初中文化,农民,住该县泉口镇旱台村。2014年6月初,罪犯孔繁智准备铁锤和折叠刀寻找抢劫目标。同年6月17日20时许,孔从本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租乘被害人马某某(男,殁年41岁)的起亚牌K2轿车,行至本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青林乡城西公路18公里加150米处时,趁马某某不备,用铁锤猛击马某某头部,后又用折叠刀捅刺马某某颈部,致马某某当场死亡。孔繁智从马某某身上搜出现金250元和车钥匙后,将马某某尸体抛入黑林河河道内,驾驶所劫轿车(价值82000元)逃离现场。同年6月18日17时许,孔繁智在本市西门体育馆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车内查获被害人所有的黑色酷派牌手机一部(价值500元)、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270元)。

        罪犯孔繁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巨大,并致被害人死亡,其犯罪情节恶劣,手段十分残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本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罪犯孔繁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罪犯李文忠、孔繁智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判处罪犯李文忠、孔繁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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