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度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直属各单位:
根据《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为确保我省2013年度护士执业注册和护士延续注册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注册
因国家卫生计生委新版《护士执业证书》的印制尚处于招标过程中,在此期间,通过国家级分数线的人员可依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的《护士资格证书》上岗执业;通过省级分数线的人员尽快办理省级《护士资格证书》后上岗执业。
上述人员待新版《护士执业证书》印发后依照办理流程办理,请各地、各相关单位做好解释工作。
二、延续注册
(一)工作职责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护士延续注册的监督管理。
省医学会:负责省级医疗卫生机构护士延续注册工作。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延续注册工作。
(二)提交材料
根据《青海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青卫医〔2008〕87号),需提交如下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三)办理时限
根据2008年我省统一更换护士执业证书集中办理时间,2014年全省护士延续注册采用集中办理形式,集中时间为2014年3月1日至31日。延续注册对象为持《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到2014年12月31日的注册护士。
其余时间办理的护士执业注册,需延续注册时,请按照本文件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到规定机构办理。各办理机构按照《青海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青卫医〔2008〕87号)要求时限予以办理。
(四)工作要求
1、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已调离护理工作岗位或者不具备延续注册条件的,及时申报办理注销执业注册手续。
2、省医学会、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在审批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反馈。
3、省医学会、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要制作护士延续注册专用章,样字如下:
省医学会制作字样:青海省省级护士延续注册专用章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字样:××市(州)护士延续注册专用章
省医学会、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要将章样报备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
医政医管局联系人:罗 艾 联系电话:0971—8239002
省医学会联系人:荀桂英 联系电话:0971—6267241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2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