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重新遭福建警方布控请求其他省市警方调查

26.11.2014  11:08
核心提示: 念斌资料图。   2014年11月,已经无罪释放的福建“念斌投毒案”主角念斌两次来到福州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护照,但被明确告知无法办理,相关人士称9月份平潭县公安局已经重新立案,对念斌重新布控,

念斌资料图。

  2014年11月,已经无罪释放的福建“念斌投毒案”主角念斌两次来到福州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护照,但被明确告知无法办理,相关人士称9月份平潭县公安局已经重新立案,对念斌重新布控,依法不允许出境。昨天,京华时报记者多次致电平潭县公安局及福建省公安厅,均未获得对此事的回应。

  >>事件

  念斌再次被列为犯罪嫌疑人

  据念斌的姐姐念建兰介绍,念斌在今年8月22日被无罪释放,之后辗转北京多家医院治疗疾病,“因为下肢、腰长期得不到锻炼,不能久坐或久站,更重要的是他的心理创伤,他被诊断为创伤性应激障碍、抑郁症”。念建兰称,“国内医疗条件也很好,但我们住不起了,刚好香港有在这方面更专业的医生愿意资助我们治疗,我们才考虑去香港”。

  11月14日下午,念斌和姐姐念建兰前往福州市出入境服务大厅办理护照。不过,当天念斌被告知,他的身份信息在出入境管理系统中显示为“犯罪嫌疑人”,不能办理护照。出入境的一名工作人员称:“念斌的身份应该是信息更新滞后所致。

  11月22日上午,念斌和念建兰再次来到福州市出入境服务大厅。念建兰向记者转述,工作人员依然称出入境管理系统中念斌显示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护照办理条件。一名陈姓科长对念斌说,9月份平潭县公安局已重新立案调查,将念斌列为“犯罪嫌疑人”,目前是布控对象,依法不允许出境。

  >>回应

  警方称正在依法按程序办案

  为了弄清原因,念建兰于11月22日致电平潭县公安局局长陈昌明,陈昌明表示24日下午可与念斌面对面说明情况。但等到24日下午,陈又表示临时有事,无法接待,让念建兰找法制大队询问。

  念建兰向记者转述了与法制大队吴警官的对话,念建兰问念斌案是不是重新立案了?吴警官称“我们这样做有法律依据,是按程序在办”。念建兰接着问以什么罪名立案,答曰:“你自己心里清楚。”吴警官还让念建兰到公安局面谈。

  昨天下午,京华时报记者多次致电平潭县公安局法制科办公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平潭县公安局局长陈昌明电话也无人接听,亦未回复采访短信。平潭县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领导都不在,自己对此事不知情。

  昨天上午,福建省公安厅新闻中心张主任称稍后会有针对此事的统一口径发布。但至昨晚发稿时,福建省公安厅、平潭县公安局均未发布官方消息。

  >>律师

  若重新侦查当地公安应回避

  对此,念斌的辩护律师张燕生认为,福建省高院宣判念斌无罪后,平潭县公安局可以给这个案子重新立案,来追查真正的凶手。但在没有新的证据、新的事实的情况下,不能将念斌确定为嫌疑人,因为念斌已经被法院宣告了无罪。张燕生认为,鉴于平潭公安、福州公安此前在侦查念斌案中的表现,如果要重新启动案件的侦查,平潭公安、福州公安应该回避。

  念建兰表示,念斌下一步将起诉平潭县公安局的违法行为。

  >>声明

  念斌请求其他省市警方调查

  11月22日,念斌发了一份声明,在声明中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宣告自己无罪表达了感激之情,并称将终身不忘。同时,念斌对自己被宣判无罪后,平潭县公安局仍把他当做犯罪嫌疑人表示愤怒。他在声明中首先强调自己是清白无辜的,平潭县公安局对其的所有刑事追究都是错误的。同时,念斌要求对在查案中严重违法者启动党纪和刑事追责程序。此外,念斌认为平潭公安根本不可能查清案件真相,强烈要求他们回避,请公安部委派其他省市的侦查专家到平潭深入案发现场进行刑事侦查和调查,尽快查明真相。

  >>念斌案回顾

  2006年7月27日,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致两人死亡。警方侦查确定系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此后,念斌被捕。

  2007年3月,福州中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念斌当庭翻供,并表示,其作出的有罪供述,均是在遭受刑讯逼供后承认的。

  2008年2月1日,福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念斌不服,提起上诉。

  2008年12月31日,福建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9年6月8日,福州中院再次判决念斌死刑立即执行,念斌上诉。在福建高院于2010年4月二审判处念斌死刑之后,该案移送至最高法院进行死刑复核;2011年4月最高法院下发裁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福建高院重审;2011年5月5日,福建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2011年11月24日,被告人念斌再次被福州中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念斌第三次提起上诉。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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