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1月1日起群众举报职务犯罪有了“保护伞”我省出台《青海省检察机关举报人保护与鼓励暂行办法》

25.12.2015  13:08

  记者12月24日从省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了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保障公民依法行使举报权利,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近日,省检察院出台《青海省检察机关举报人保护与鼓励暂行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群众举报职务犯罪有了“保护伞”。

  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群众举报贪污、渎职犯罪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据不完全统计,我省检察机关通过群众举报查办的案件占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70%以上。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存在奖励和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尚不完备,对举报人奖励范围不明确、奖励审批程序不规范、尤其在举报人保护方面缺乏刚性措施等问题,亟需制定一部规范性的文件加以解决。为此,省检察院制定出台了《青海省检察机关举报人保护与鼓励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有三章三十三条。第一章为举报人保护,共有14条。规定,检察机关对公民依法举报国家工作人员或单位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应当予以保护。第二章为举报奖励,共15条。规定,奖励举报人应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和尊重举报人意愿的原则;公民署名向检察机关举报职务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为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第三章为附则,共4条。规定,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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