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流动

25.07.2015  12:21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工作的意见》。《意见》的出台,填补了政策空白,严肃了人事纪律,规范了人员流动程序,将有效遏制全省特别是基层事业单位人员流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规范一:严格限定了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范围。事业单位人员流动仅限于现事业单位、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现正式工作人员应主要通过参加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实现合理流动,组织调配方式进行人员流动只是一种有机补充。
  规范二:明确了分级管理权限。各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并办理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手续。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实行省、市州、县区分级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权限审核并办理流动手续。严格审核跨县区的人员流动工作,跨县区(或跨省、市州)人员流动须经市州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人员流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规范三:规范了流动的条件、方式及程序。明确了事业单位人员流动中直接办理、倾斜照顾及禁止办理的具体情形及条件标准。规定事业单位人员的流动应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集体研究等基本要求。除符合直接办理、倾斜照顾条件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总量控制、规范程序、竞争择优的要求,由调入单位制定人员流动工作方案,经核备后,严格按程序办理。
  规范四:严明了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工作纪律。严禁领导干部在人员流动工作办理过程中利用职权,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严格执行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严防假档案、假学历、假身份。实行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