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擅自转租引纠纷 法官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25.09.2015  12:20

   在出租人马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承租人都某擅自将商铺做隔断后转租他人,并擅自进行了装修,马某将其告上法庭。日前经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双方握手言和。

  马某在西宁市互助东路有一间商铺,都某想租下铺面做生意,在与房主马某协商后,于2013年5月4日签了租房合同,租期为1年(2013年5月20日至2014年5月20日),租金为81900元。2014年5月合同到期后,都某续约,双方仍执行原合同。今年1月1日,都某在马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商铺隔出一间约15平方米,以年租金36000元的价格租给他人经营化妆品。马某得知此情况后,一怒之下,将都某告到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马某认为,都某在租期内的转租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都某的行为侵犯了马某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都某归还马某商铺、恢复铺面原状、都某承担诉讼受理费。都某辩称,合同到期他便腾退商铺,但现已对商铺进行了装修,要求马某给予都某85000元的补偿。

  西宁城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被告都某于今年6月30日前将位于西宁市互助东路10号的商铺(建筑面积105平方米)腾退给原告马某;原告马某给付被告都某房屋装修补偿款9000元。案件受理费924元由被告都某负担。

  法官释法:

  都某在此案中是否有错呢?据西宁城东法院法官腾生元介绍,根据法律规定,都某在未取得马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装修房屋,这违反了合同法第223条的规定,即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而都某自作主张将商铺转租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224条,即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所幸的是,案件最后经办案法官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达成协议,解决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