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故意杀人 罪犯李琛伏法

23.10.2016  12:38

  青海新闻网讯 10月19日上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李琛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抢劫、故意杀人犯李琛1987年11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住在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14年9月和10月,李琛为劫取钱财向同案罪犯赖某、李某某(均已判刑)提出控制被害人张某某后将其杀害,并指使李某某从网上购买手铐、绳子、手机、电话卡、保安服装等物品。

  2014年10月10日,赖某受李琛邀约从江西省来到西宁市,二人商定作案计划,又购买了仿真手枪、麻袋。10月13日16时许,李琛将被害人张某某骗至西宁市城东区某酒店,此时的赖某身穿保安服、持仿真手枪,冒充省纪委的工作人员,用手铐、发带将张某某控制在酒店二楼一房间内。李琛、赖某威逼被害人给其妻子打电话,将家中行车证、银行卡交给李琛,随后又逼问出银行卡密码,二人到城东经济开发区青海银行ATM机分两次支取现金5000元。返回酒店后,李琛和赖某勒住被害人张某某的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当晚,李琛、赖某、李某某将张某某的尸体装入麻袋抬至李琛的越野车上,李琛驾车至互助土族自治县马莲滩山沟内抛尸。2014年10月16日,李琛担心抛尸的地点不安全,又指使李某某购买了汽油桶、塑料管等准备焚尸,当晚,三人开车将尸体拉至湟中县海子沟乡一水坝附近挖坑掩埋。

  李琛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恐罪行败露又杀人灭口,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并罚。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系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和致人死亡的主凶,应依法予以惩处。西宁中院依法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李琛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西宁中院一审宣判后,罪犯李琛不上诉。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罪犯李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