掷地有声:“全民医保”看青海

14.01.2017  18:11

  青海新闻网讯 “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是百姓最简单最期望的幸福。为民生编织好社保安全网,多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坚持“小财政大民生”的执政理念,为群众撑起了病有所医的保护伞。

  2016年,惠及数万家庭的医疗保障制度再次得以巩固健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了《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及年度考核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完成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三个目录”及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调整工作。出台了《关于全面开展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等5个配套文件,指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了内部制度完善、业务人员配备、信息化建设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再次调整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原基础上统一提高60元,人均达到610元,其中财政补助人均达到486元;个人缴费人均达到124元。同时,完成了新一轮全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委托经办服务招标工作,加快在全面实施医保付费总额控制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按服务单元等复合型付费方式,发挥医保控费作用。

   大力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省级统筹

  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对于实现医保制度统一性、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持可持续性,增强基金抗风险和共济能力,消除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差异,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等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2016年,我省把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疗保险和救助等三项改革作为医改的重点任务,将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在提前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工作的基础上,启动实施了“统收、统支、统管”的省级统筹模式,实现了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的“六统一”目标。在充分调研、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主八辅”的政策措施,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省级统筹总体要求、统筹内容、基金监管、经办服务、信息系统等政策,为顺利实施省级统筹奠定了基础。

  同时,全面梳理现行政策,组织医保、医疗、医药专家,调整统一了“三个目录”乙类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等政策。调整了两定机构评价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规定,印发了两定评价准入办法,取消了对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的行政审批,实行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两定机构代表、参保人员代表等实地考察、量化评估的准入办法,增强了制度运行的透明度,体现了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全面实施新版诊疗项目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直接关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是深化医改中牵动性强、敏感度高、影响面大的重要环节。根据国家综合医改部署,我省率先开展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全面实行新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2015年,省内选择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开展了新版诊疗项目试点工作,全面掌握了新版诊疗项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完善了相关政策。按照确保患者费用负担不增加、确保医保资金可持续、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的“三个确保”原则,调取试点地区、各级医疗机构相关病例数据,反复比对旧版和新版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出、参保群众变化,先后3次对2012年新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制定了《青海省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将医疗服务项目由4049项调整为9714项,其中中(藏、蒙)医医疗服务项目由76项增加到348项。

  及时跟进,调整政策,组织全省医疗、医药、医保专家对新版9714项诊疗项目和1673项医用耗材作了医保支付甲、乙、丙的分类工作。同时,在全面梳理现行政策、充分听取意见、反复研讨论证的基础上,调整、统一了全省城乡居民和省级职工基本医保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

  新版诊疗项目调整方案确定后,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省人社厅采取加快节奏、倒排工序、明确责任、层层加压的方式,在短短20天内全面完成了医保信息系统的政策、数据更新工作,按照省政府要求,于11月10日在全省范围正式实施新版诊疗项目。新版诊疗项目和医保政策实施后,为确保政策的有序衔接、参保群众待遇不受影响,及时将200项医用耗材由丙类调整为乙类。

   探索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新模式

  2016年6月20日至7月1日,青海华鼎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赵生芳因白血病前往青海省人民医院诊治。数据显示,赵生芳在2016年度内共住院5次,总医疗费用为4.53万元,统筹基金报付3.58万元、大病医疗补助基金报付1758元、个人承担7767.74元,医保报付比例为82.85%。

  自大病保险启动之初,我省就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引入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服务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将8个市州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服务工作交由具备资质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中国财产保险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并与省人社厅签订3年服务协议,合同期间承办服务费用全部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第一轮经办服务合同期限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在总结三年工作经验、完善政策措施的基础上,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仍由两家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全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承接主体。省人社厅通过加强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年度工作考核,督促检查商业保险机构的经办服务工作,不断提升经办人员的政策与服务水平,切实将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为广大参保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制度实施4年来,全省累计为15.66万参保群众兑付大病医疗保险待遇8.25亿元,运行平稳有序,证明了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