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妨害公务被判刑

08.11.2016  20:04

        2016年11月1日,湟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

        2016年4月24日,某学校教师张某与妻子因琐事发生争吵,之后张某拿走了妻子手机。次日6时许,妻子请求张某归还手机,张某便找理由拒不归还。无奈之下,妻子电话报警。

        出警后,在民警的耐心说服下,张某最终把手机还给了妻子。可民警走后不久,派出所又接到了张某妻子的报警电话,称张某又拿走了自己挎包。于是民警打电话给张某好言相劝,张某也答应将挎包归还妻子。8时许,民警再次接到其妻电话,称张某仍未归还挎包。民警折回后,发现张某在此期间已饮酒。

        调解中,张某情绪越来越激动,开始辱骂民警,民警想先让其妻离开,不料张某起身就朝其中一名民警打了一拳,为了制止张某的妨害行为,民警使用催泪喷雾剂朝着张某喷射,张某恼羞成怒,从沙发旁拿起一张折叠板凳打向一民警左肩,后又顺手抡起电脑主机砸到另一民警身上。接到通知后增员民警火速赶到现场,依法传唤张某接受调查,张某一怒之下,冲进厨房拿起一把菜刀就架在自己脖子上,表示宁愿死,也不去派出所接受调查。后在民警的不断劝说下,张某情绪逐渐稳定,放下了菜刀。当日,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湟中县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身为教师,理应遵纪守法,夫妻之间应和睦相处。对其家庭琐事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其不但不反省自己的行为,反而辱骂、持械欧打民警,甚至持菜刀以死相威胁,其行为阻碍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考虑到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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