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关于青海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本月底全面完成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集中整改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1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关于青海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今年1月底前,全面完成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集中整改工作,使“存在安全隐患、证照不全、强化应试、培训结果与招生入学挂钩、非零起点教学、教师上课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治理,基本建立权责清晰、治理到位、办学规范、部门联动的全省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到2020年全面建成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校内校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实施意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方面的管理规定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实施意见》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在开班前一周向所在地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域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实施意见》强调,中小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教育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按照学校管理有关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同时,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机构。严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到培训机构兼职,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