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宗教观察:信教人口与经济水平同步增长
日本人对宗教的看法
在介绍日本《宗教法人法》之前,首先要介绍一下日本人对宗教的看法。日本学者金儿晓嗣在《日本人的宗教性》一书中,对“宗教”一词进行了如下阐述:
宗教的产生,标志着人类经过努力已经超越了动物界,由原来被动地适应自然界转变为从自然中独立出来,通过形象思维认识自然界和人类自身。这种抽象思维的产生,使人们想象到,除人类自身之外,还有一个主宰人类的神圣物的存在,这就是宗教的起源,也是人类文明和文化发展的起源。宗教的起源,使人类社会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这些变化主要是宗教的神圣机能要素起了作用。
同时,宗教经过长期的不断发展和演变,又逐步发展成为相对独立于社会,而又不得不依赖于社会生存的具有实体性的社会组织。因此,宗教的定义应当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说明:所有的宗教,从一开始就具有两种显著相反的属性:一个是宗教的神圣属性,另一个是宗教的世俗属性。
因此,宗教的定义可以概括如下:宗教是人们以神圣的信仰为全身心的归依,与世俗社会相分离,并以世俗社会中对某种事物的禁忌作为信念和实践基础,具有统一的信仰理念和宗教仪式,并以此为纽带,以宣传社会公共道德、追求人格完美和终极关怀,以到达彼岸世界为根本精神目标的特殊共同体。
根据上述宗教的定义可知,宗教的作用是将人们联结起来,以宗教的道德及其严密的组织系统,发挥其安定社会、巩固固有的社会制度、风俗习惯和传统道德的机能。同时,宗教又是大多数人解决个人终极关怀的唯一手段和实践体系。
由此可见,宗教既有传播教义、举行宗教仪式活动、教化和培养信徒等宗教活动的神圣性一面,这是宗教区别于其他社会团体的特殊属性;同时,宗教也具有为了维持和进行宗教活动而拥有和运用财产并作为经济社会的一员从事世俗事业活动的世俗性一面。宗教是神圣性和世俗性相统一、宗教信念和世俗实践相统一的社会体系。
上述对宗教的基本认识和理念,对于确立日本社会信仰自由、政教分离的原则是很有意义的,也是日本制订《宗教法人法》的重要理论依据。
日本自五十年代以来,经济上出现了由复苏到腾飞的历史性突变。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在《宗教法人法》确立的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的原则下,日本各宗教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其他团体不可替代的作用。
这是因为在社会向工业化和现代化飞速发展的过程中,传统的生活秩序和思维习惯被迅速打破,人们在享受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也产生了某种精神迷失现象,例如工作高度紧张、生活节奏加快、投资风险增高、城市人口爆涨、环境污染严重、现代疾病无常、亲情友情淡漠等等,无不使人们对现代化产生诸多困惑。为了寻求更多的精神寄托,人们将目光更多地投射到宗教层面,希望从宗教信仰中寻求精神寄托和精神平衡,由此推动了宗教事业的大发展。
例如,从1965年到1990年的25年间,日本经济突飞猛进:1965年,日本国民收入只有271千日元,合753美元;到1990年,国民收入达到2786千日元,合19879美元;国民收入净增19123美元,是1965年的26.4倍。又如:1980年日本GDP是9068美元,到1990年达到23829美元,是10年前的2.6倍。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信仰宗教的人数和宗教团体的总数也呈现出同步增长的态势:全日本宗教团体数由 1960 年的 220164 个,至 1990 年增加到 230704 个,净增 10540 个,增幅达 5% ;信教人数由 1960 年的 138403188 人次,增加到 1999 年的 217229831 人次,净增 77826643 人次,增幅为 56% 。
由于日本社会宗教的充分发展,民众中信仰宗教的人数不断增加,宗教观念、宗教思想几乎覆盖了全社会的人群。
根据1999年日本文化部宗教课发表的《宗教年鉴》统计:日本全国有宗教团体法人183349个,日本总人口是121371798人,国土面积是377815平方公里,平均每662个人中就有一个宗教团体法人(寺院、神社或者教堂),平均每2.06平方公里就有一个宗教法人(寺院、神社或者教堂)。
另外,日本信仰各宗教的人数总计217229831人,比全国总人口的121371798人超出95858033人,超幅达79%。也就是说,有许多人信仰两种以上宗教。
所以,宗教已成为日本普通民众重要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寄托,并构成日本社会公共道德系统、文化教育体系、社会调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在这样一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竞争异常激烈、经济风险不断加剧、经济秩序时常动荡的社会里,日本的宗教起到了不可低估的稳定社会、安定人心的重要作用。
在当今世界范围内,日本相对是社会治安比较好的国家之一,有些地区甚至达到了“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程度。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宗教(佛教与神道教)覆盖面如此之大,宗教道德与社会公德深入人心,其潜移默化的作用,不能不说是重要因素之一。与此同时,宗教也具有保存、延续和发展民族文化、风俗习惯和巩固其社会制度的功能。
来源:《法音》 作者:徐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