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进一步明晰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分工职责

06.06.2014  16:0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精神,理顺我省城镇建设项目管理职责,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两部门在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中的管理职责,同时强调要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建设程序。 

    调整后的分工职责为:一是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城镇综合发展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城镇能源专项规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二是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由县级(行委)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州(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审查后,联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全省统一的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库。三是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方案安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下达项目立项审批和投资计划。四是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州(市)、县级(行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具体实施。五是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监管由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部门负责。项目运营单位在接管建成投运的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时,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工程建设档案要求进行接管。移交项目出现与批复内容不符、工程建设档案不全、项目报备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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