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第10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从1500元/月人调整为1700元/月人

22.11.2019  15:56

  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 朵海平 报道) 11月22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新闻发布会,此次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全省统一1500元/月人,调整为1700元/月人,增幅为13.3%。这也是我省第10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为了保障全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2003年第21号)要求,经人社部审核批复,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其中调整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全省统一1500元/月人,调整为1700元/月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暂不调整,继续按15.2元/小时人执行。

  此次调整适用于青海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据了解,我省1995年首次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同时确定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此后,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我省分别于1999年、2004年、2006年、2008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和2017年先后9次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水平不断提高。此次是第10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统一平均增加200元,增幅为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