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将于12月底前发放临时救助金

04.12.2016  20:45

  12月2日,西宁市出台《西宁市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特殊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做好今冬明春特殊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临时救助资金将于12月底前通过银行社会化及时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据了解,此次帮扶重点针对全市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和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陷入生存困境的特殊困难家庭在今冬明春实施临时救助,帮助解决群众生活困难,力求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切实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人格尊严,体现党和政府关心关怀,促进社会和谐。

  临时救助金发放有因重特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报销、帮困、救助措施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家庭,当年累计自付医药费3万元以下的,救助3千元至1万元,自付医药费3万元至8万元的,救助1万元至1万5千元,个人自付医药费8万元以上的,救助1万5千元至2万元;因子女就学导致家庭困难,经各种救助后,负担仍然较重的家庭,救助3千元至5千元;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救助3千元至5千元等五项标准。 (罗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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