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检察机关出台办法加大举报人保护与奖励力度

24.12.2015  19:13

  青海新闻网讯 (本网记者 马振龙 报道) 12月24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检察机关举报人保护与奖励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及相关内容向媒体进行通报。

  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通过群众举报的比例越来越大。随着国家反腐败工作持续深入的开展,如何有效鼓励人民群众举报积极性,保护公民依法行使举报权利,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既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检察机关需要加强和改进的重点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我省检察机关通过群众举报查办的案件占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70%以上。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奖励和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尚不完备,对举报人奖励范围不明确、奖励审批程序不规范、奖金发放随意性大,尤其在举报人保护方面缺乏刚性措施,有些规定也只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中,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轻举报人保护、重案件查办的问题较为突出,有些单位把奖励混同于保护,这些问题的出现,亟需制定一部规范性的文件加以解决,为此,省检察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检察机关举报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青海省检察机关举报人保护与奖励暂行办法》。

  在回答本网记者提出的“当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后,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向检察机关求助时,检察机关是如何保护举报人”的问题时,省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处长刘羽说,举报人向检察机关举报后,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向检察机关求助时,检察机关应当迅速查明情况,认为威胁确实存在的,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情况紧急的,应当先指派法警采取人身保护的临时措施保护举报人,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被举报人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他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举报奖励方面,检察机关依据举报查证属实构成犯罪追回赃款的,按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10%以内予以奖励,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在20万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50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限制;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但没有追回赃款的,酌情给予举报人2万元以下奖励,案情重大的予以适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