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贩以贩养吸害己害人获刑九年

18.12.2015  10:14

        近日,门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马某某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6月18日,吸毒人员马某与被告人电话约定好地点买卖冰毒,后被告人从西宁市一名叫马某的人手中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4小包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装到一个烟盒内随身携带,在被告人搭乘小车前往门源途中,当被告人乘坐的小车行至达阪山隧道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当场缴获被告人随身携带的4小包白色晶体。经毒品检验鉴定,查获的四小包白色晶体中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8.8951克。

        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称持有毒品不是为了贩卖而是供自己吸食用,并以毒品交易行为没有发生为由辩称是非法持有毒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与该名吸毒者事先约定过贩卖事宜,在贩卖交易行为过程中被查获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且被告人自己供述曾给该吸毒者贩卖过2次毒品,综合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毒品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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