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县法院:七被告入室持械抢劫均获刑

10.04.2015  17:28

        近日,民和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蒙面入室持械抢劫案,对孟某、余某等七名被告分别判处六至十四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到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据悉,被告人余某与被害人王某素有矛盾。2014年1月某日,被告人余某让被告人张某为其出气,并告知被告人张某在被害人王某家有大量银元。张某遂伙同被告人马某、孟某经事先预谋,并纠集被告人马某明、吉某、张某子,于2014年1月17日23时许,乘坐两辆出租车,持刀、棍棒、头套等作案工具到被害人王某家附近与被告人余某会合,后由被告人余某、马某明在外望风,被告人张某、马某、孟某、张某子翻墙进入王某家,并打开大门让吉某进入,用木棒把房间的玻璃砸碎后进入被害人王某房间内采取殴打、捆绑、烫、砸等手段逼迫被害人交出钱财,在逼迫未果下从被害人王某=家中搜出并抢走现金1000元、香烟3条。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被告人余某、张某、孟某、马某系本案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子、吉某、马某明系本案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被告人余某、孟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吉某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七被告人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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