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县法院:雨季少年尝禁果 违法犯罪悔当初

22.04.2015  17:12

        近日,民和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和被害人均为未成年人的强奸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小王(化名)有期徒刑四年。

        2013年5月某日,被告人小王在民和县中医院附近遇到上学途中7岁的小张(化名)后,将其拦截并胁迫至中医院东侧的玉米地强行奸污。2014年9月5日,被告人小王在民和县川口镇驮岭小学附近遇见11岁的小赵(化名)后,将其威逼、诱骗至驮岭小学北侧的玉米地里强行奸污。随后被害人小赵在家人的陪同下向县公安局报案。

        民和县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了解到,被告人小王出生在普通农村家庭,父母无文化、法制观念淡薄,平时对子女疏于教育;生于1998年的小王进入青春期后,对性知识渴望了解,但是没有找到正确的途径,致使其经常去网吧、游戏厅观看黄色视频,青春期的躁动让他不安,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在法庭教育时,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系违法犯罪,并对两名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的伤害进行道歉,对自己当初的冲动和无知的表现非常后悔,并表示今后会好好受教育、好好生活、好好工作,被告人的父母也很后悔平时疏于对孩子的管教,忽略孩子的成长教育,以至于造成今天的后果。

      民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王无视国法,以胁迫、诱骗手段强行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即2013年5月某日被告人小王强奸被害人小张事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小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服从一审判决,不予上诉。

编者按:

        17岁——花一样的年龄,17岁的人生应该是在操场上帅气的打着篮球,在课堂上与同学们一起学习知识,在放学后与好友欢声笑语结伴回家,17岁的生活充满的应该是阳光、奋进、学习和快乐,但是正逢雨季的小王接受的并不是即将成年的风雨洗礼,而是失去人生自由甚至是人生变故的狂风暴雨。虽然在本案中被告人小王得到了他应有的处罚,但是对两名受害者而言,她们幼小的身心受到的伤害,将会形成一个永远挥之不去的阴影笼罩着整个人生。在此,我们应该注重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学校对不同年龄阶段出现的心理问题安排具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课程,社会各界在加强对青少年关注的同时,也要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推广法制进校园,法制进家门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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