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倾情巧调解 反目夫妻泯恩仇

28.04.2015  13:39

        周末刚过,原告丁某某拿着锦旗兴冲冲的来到大通县法院长宁法庭,随后法庭内传来一阵阵爽朗的笑声。

        原来本案的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柳某某原本是恩爱夫妻,但双方却因小事于2011年10月13日协议离婚了,因为有一个五岁的男孩,为了孩子他们双方又有了复婚的打算。2011年11月13日原告丁某某以复婚为目的购买了位于西宁市城北区纬三路2-28号楼的住房一套,并自愿在合同中将被告柳某某的名字列为房产共有权人,在随后办理房屋购买及还款的相关事宜中被告柳某某虽未参与,但她顺理成章的加入了这套价值58万房产的共有人,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未能达到复婚的目的,且双方对房屋过户及孩子的探望等问题上分歧较大,没有达成共识,原告要求对方去售房部办理相关手续,被告一直予以拒绝。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办案人员认真分析了案情并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制定了初步的调解方案,但问题远比想象中困难,刚一开始,一连串难题就摆了出来,被告柳某某认为相关证件在自己手中,坚持房子的所有权必须归其所有,否则就要原告丁某某一次性支付其30万元;而原告丁某某则认为相关证件是柳某某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实际柳某某并没有参与房屋购买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事情,并扬言只要被告柳某某放弃自己赠与财产的部分,愿意给柳某某孩子的探视权。第一次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反而是情绪更加激化了,过年前原告将孩子领到法庭,想解释为什么双方会在探视孩子的问题上发生矛盾,可是这个五岁的孩子眼中充满了惊恐和仇恨,当提到他的母亲时,孩子居然说她是一个坏女人。听到这儿,办案人员严厉的批评了原告,作为父亲,他在孩子心中种下了对自己母亲的仇恨。案件审到这儿,原、被告关心的是房子和金钱,可作为法官却不得不关心这个可怜的孩子,正所谓种下仇恨,收获仇恨,我们迅速找到孩子的母亲,把孩子的现实情况告知于她,希望她还有一个母亲的良知,说完了孩子的情况,被告哭了,她说:“她不是为了钱,只是为了要挟原告给她探视孩子的权利,也谈到他们之间婚姻的不幸,自己如何屈辱的生活了六年”,但这一切都不能成为伤害孩子的理由啊。

        最终双方针对这些问题达成了一直意见,我们法庭也收到了锦旗,可我永远也忘不了那孩子的眼睛,以及我抚摸孩子头发时他一刻的迟疑,孩子的眼睛应该是成人世界的倒映,是否在那一双眼睛里这世界只有丑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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