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区法院:养儿岂能讲条件 付费抚养理当然

14.10.2016  20:05

        夫妻离婚后,随母生活的儿子因生活困难等原因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父亲竟提出只有儿子跟着自己生活才能给钱的条件。近日,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沙沟法庭审结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在原每月给付原告徐某某200元抚养费的基础上再增加200元给原告徐某某,至徐某某18周岁止。

        今年12岁的徐某某是徐某与魏某的儿子。2014年6月,徐某与徐某某的母亲魏某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徐某某随其母亲魏某一起生活。

        因自己和母亲生活困难,徐某某与其母亲多次与其父亲徐某沟通协商增加抚养费事宜,但均无果。为此,徐某某将父亲徐某告上法庭。庭审中,原告徐某某明确表示仍随母亲共同生活,要求徐某每月增加生活费200元。但原告徐某某提出该诉求后,其父亲徐某竟提出只有儿子跟着自己生活才能给付增加抚养费的条件。

        平安区法院沙沟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徐某某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随其生活,才愿意承担费用,原告年龄已超过10周岁,并明确表示仍随母亲共同生活,自身有选择权,故被告以只有变更抚养关系才能给付增加抚养费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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