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紧压实主体责任 驰而不息纠治“四风”——全省法院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召开
全省法院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召开
青海新闻网讯 (本网记者 包拓业 摄影报道) 3月28日下午,全省法院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在西宁召开。会议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省高级法院设主会场,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设分会场。省高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明国出席会议,并作讲话。省高级法院全院干警、省纪委驻省高级法院纪检组全体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了全国法院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和省十三届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省高级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罗鹏先同志通报了全省法院2017年的三件违纪问题,省高级法院党组成员、派驻纪检组组长张正同志作全省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报告,省高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明国同志与党组成员签订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
陈明国指出,2017年全省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省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工作部署,自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大力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审判执行、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障和纪律保障。一年来,省高级法院对全省各级法院开展专项审务督察8次,先后对29个中、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就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办案纪律、办案作风的要求进行了明察暗访。分别对西宁市、海东市、黄南州、玉树州四个中级法院开展专项司法巡查。全省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共收信访举报材料260件,约谈190人(次),函询33人,诫勉谈话8人,党纪政纪处分3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人,2名领导干部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明显。
陈明国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增强抓好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省各级法院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深刻领会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和省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能力。各级法院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切实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要压紧压实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要发挥法院各级党组织优势,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加强党风廉政教育,不折不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肃监督执纪调查处理,严格责任追究。
陈明国强调,要高度重视巡视意见反馈工作,坚决完成巡视整改任务。省委巡视组反馈的意见,代表了省委的意见和要求。各级法院党组要按照巡视整改方案要求,主动对标、对照查摆。要深刻认识巡视整改的重要性,坚持问题导向抓整改,促进整改成果转化。对巡视反馈问题的整改,要以钉钉子的精神和时不我待的紧迫感,一件一件整改,一项一项落实,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改彻底、改到位。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深入推进司法作风建设。各级法院要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驰而不息抓好司法作风建设,各级法院领导干部要带头转作风,坚持身体力行、以上率下,严格约束自己,形成“头雁效应”。
陈明国要求,要加强对权力运行和监督,提高办案质效和司法公信力。要加强“关键少数”监督,强化廉政风险防控。要加强违纪违法查处力度,坚决清除司法腐败害群之马。各级法院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严厉惩治干警违纪违法行为。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加强对重点案件的查办。继续紧盯审判执行纪律,严肃查处利用司法职权进行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严格落实案件查处通报制度,对违法违纪的及时进行通报。
陈明国强调,要加强自身建设,全力打造素质过硬的监察队伍。各级法院党组要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全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监督执纪和案件问题线索处置工作,保持法院监察部门队伍稳定。各级法院监察部门要把对党忠诚作为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则,切实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保持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以更高标准、更严纪律严格约束自己。要始终聚焦主责主业,专司监督执纪问责,做到聚焦监督不偏向、聚焦执纪不发散、聚焦问责不放松。针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针对反腐败工作的新动向,针对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对监察干部队伍结构带来的新变化,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增强监督执纪问责本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以适应新时代纪法衔接、执纪执法贯通的新要求。对违纪违法举报线索逐件登记,规范处置,认真核查。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要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坚决防止发生有信不办,有案不查,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执纪违纪问题,用铁的纪律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