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法院:“贺材”上舞棒伤人 拘留还赔偿

09.06.2015  11:07

        因为车辆调头碾压了土地,杨某某和魏某某发生争吵。一气之下,杨某某动棒上前,将魏某某左头部和小腿打伤,最终自己也引来了后果。

        2014年11月的一天,魏某某到岳父家“贺材”(乡俗,材指棺材),其岳父与杨某某系邻居。魏某某的弟弟驾驶车辆送完兄长后,返回时在杨某某门前的麦场上调头,杨某某因车辆碾压其土地与魏某发生了争吵,后魏某某等众亲友赶到,魏某某当时言语过激,杨某某顺势就从地上抄起一根断了的铁锹把朝魏某某打去导致魏某某受伤,“喜事”上发生了武斗,后双方被村民劝止。魏某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十日,花去医药费数元。公安机关也对杨某某作出了拘留六天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出院后的魏某某因为医疗费用问题将杨某某告上了法庭。

        湟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理应通过正当的方式协商解决,杨某某用木棒打伤魏某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魏某某争执时言语过激,在事件的起因上也有一定的过错,故依法判决杨某某赔偿魏某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7335.88的80%即5868.7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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