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报告制督促主体责任落实

25.06.2015  20:53

   近日,海东市印发《市委常委向市委市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健全和完善责任体系,层层传导压力,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

  《制度》规定,海东市委各常委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分别向市委、市纪委书面报告个人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年初与市委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和《中共海东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中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责任内容。市委各常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书面报告要本人亲自撰写。报告报市纪委提出点评意见后,报请市委主要领导审定。报告的内容可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广大党员和社会的监督。市委将把各常委书面报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表彰奖惩、调整任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