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中院:担保有风险 签字须谨慎

06.01.2016  14:42

        近日,海北中院审结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提醒人们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

        2012年5月2日,海晏玖发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系1人公司)与原告海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120万元一年期贷款合同,奎某、马某等11名被告自愿为该贷款合同签订了连带保证担保合同;同时,奎某、马某2人还为该笔贷款提供房屋抵押担保;另外,贷款人海晏玖发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568000元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提供质押担保。后贷款方海晏玖发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意外事故死亡,该笔120万元贷款到期后未能偿还,海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奎某、马某2人还为该笔贷款提供房屋抵押担保,后法院拍卖、变卖了奎某、马某房产,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金632000元,利息100299.42元,剩余贷款本金568000元,利息28039.65元本应由贷款人海晏玖发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自行提供的568000元应收账款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但是,该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贷款人海晏玖发公司根本不存在568000元的应收账款,海晏玖发公司采用欺诈手段与原告海晏信用联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我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同一债权即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保证人仍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判决被告奎某、马某等11人对剩余贷款本金568000元、利息28039.65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现实生活中,常有人碍于亲友情面等原因,盲目担保惹来诸多麻烦,债权人找上门,自己才恍然大悟,为自己的无知后悔。在此,法院提醒人们为他人担保时一定要理性思考,不要轻易在借条或担保合同上签字,即便为他人担保,一定要量力而行,了解被担保人的信誉状况和还款能力,另外,还可以要求贷款人提供反担保,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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