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法制化 我省检察机关出台《实施意见》

28.09.2014  15:53
核心提示:   (本网记者 晓风 报道)9月26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关于推进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相关情况,会后,记者采访了青海省人民

   (本网记者 晓风 报道)9月26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关于推进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相关情况,会后,记者采访了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杰,张副检察长为记者详细解读了《实施意见》的背景和意义,以及其他的相关规定和条款。

  记者:检察机关出台《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张杰: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和国家长治久安。近年来,青海省机关深入开展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集中排查化解工作,解决了一大批历史积案,化解了一批矛盾纠纷,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但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诉讼渠道,诉讼与信访交织,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弃法转访”甚至“以访压法’’等问题日渐突出;有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采取越级访、非正常访、缠访闹访等方式表达诉求,致使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而不结”,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只有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切实把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化轨道,才能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尊重司法的良好氛围,加快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记者:检察机关推进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张杰:检察机关推进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工作的目的,是依法律按程序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一步规范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程序,建立健全各相关部门息诉化解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公正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记者:检察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有什么原则?

  张杰:检察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要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坚持标本兼治与源头治理并重。既要加强末端治理,通过复议、复查、案件评查、督查等方式,下大力气化解已发生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又要注意源头治理,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到侦查、批捕、起诉、刑罚执行监督等所有执法办案环节,加大初信初访案件办理力度,落实检务公开,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

  坚持诉讼与普通信访相分离。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一律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依法不能导入程序的普通信访事项或法律问题已处理到位、法律救济措施也已穷尽的信访事项,依法按规定移送当事人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基层组织,并协助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坚持依法监督与维护司法权威并重。在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纠正错误决定和裁判的同时,又要尊重正确的司法决定和裁判,依法维护司法权威,增强司法执行力。

  坚持下访巡防与联合接访并重。要把带案下访、定期巡访、检察长接访作为深化检察人员“五进”活动的重要内容,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难点信访事项,各级检察院、各业务部门要加强配合、上下联动、联合接访,共同做好息诉化解工作。

  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既要严格按程序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又要全面审查原案的实体结论和程序适用,做出客观公正的审查、复查结论,及时解决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

  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既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办理时限,及时高效地实现司法公正,又要在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的机制和措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范围包括哪些?具体有哪个部门接收?

  张杰:《实施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包括涉检信访案件和诉讼监督案件。属于涉检信访的案件有:(1)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2)反映检察机关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案件;(3)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规办案或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4)请求检察机关进行国家赔偿的案件。属于诉讼监督的案件有:(1)不服公安机关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反映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要求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案件;(2)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调解书,反映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违法犯罪问题,要求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案件;(3)检察机关认为需要监督的国家赔偿案件。

  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接收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等事项,依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审查分流,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处理的信访事项,及时转交有管辖权的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处理,对能够进入诉讼程序解决的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依法办理。

  记者:《实施意见》就如何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做了哪些规定?

  张杰:国家司法救助不包揽救助对象的全部困难,重点是解决生活上面临的急迫问题,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国家关怀的抚慰性、救济性。对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予以解决;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一般不再给与司法救助。

  记者:检察机关如何加强与其他机关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信访化解工作?

  张杰:检察机关要坚持经常主动地向党委、人大、政府、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重要情况,协调解决教育疏导、帮扶救助、终结退出以及执法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对重大疑难复杂或存在重大分歧、通过自行协商无法解决的案件,及时提请政法委协调解决。坚持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和内部纠错衔接机制,提高检察监督的刚性和效力。建立健全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的协调机制,对采取极端方式闹访滋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或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闹事等方式试图达到个人私利的,检察机关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记者:《实施意见》对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制度有什么规定?

  张杰:建立涉检信访案件终结制度,是对经依法处理后仍反复缠访缠诉案件的终结,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信访案件办理效率和维护正常信访秩序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意见》提出以“法律问题解决到位,执法责任追究到位,解释疏导教育到位,司法救助工作到位”为基本标准,对法律程序已经穷尽,当事人救济权利已经充分行使、放弃行使或已经丧失,或已经依法律按政策处理的控告申诉案件,当事人仍然就同一诉求反复缠访缠诉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案件终结决定。为了防止涉检信访案件终结的滥用,维护信访群众合法信访权利,《实施意见》对案件终结的范围、审查、报备、批准机关等作了严格规定。

  记者: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难度很大,我省检察机关如何保障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张杰:全省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人、财、物保障力度,确保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顺利推进。省检察院成立了由分管检察长任组长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各市州院也将成立相应机构,抓好此项工作。同时,加强控告申诉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实施意见》强调,各级检察院要配齐配强部门负责人,把新提任领导职务干部和新录用人员分期分批安排到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培养锻炼,充实和加强人员力量,为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奠定坚实基础。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对重大紧急敏感突发事件和问题,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相关问题。加强接待场所的软硬件建设,配齐接待场所安检、同步录音录像等设备,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加强案件信息管理,强化对案件办理的动态管控,及时发现纠正和防止发生违法违规情形,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法制宣传和舆论弓l导,引导群众依法维权,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正面引导社会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