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法院:莽汉持钎伤工友 赔钱7万又获刑

18.05.2015  16:11

        因扣发工资心有怨气,冲动之下竟然持钢钎打伤一同工作的车间副班长。日前,湟中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36岁的于某系某公司职工。2014年8月25日,于某发现公司给其发的工资被扣掉了许多,遂前去询问车间主任和班长,但无人解释。后从他人口中得知其工资被扣,原来是车间副班长常某某因于某不服从管理向上面“告状”的结果,于某对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次日凌晨,于某在工作时,看见常某某也出现在车间,径直抄起操作台上一根钢钎,就朝常某某的头部打去,因常某某头戴安全帽,钢钎在安全帽上滑落,伤及肩膀和面部耳朵,其工友见状,及时制止了于某的行为。

        经鉴定,被害人常某某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2015年4月经湟中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于某赔偿被害人常某某医药费、误工费各项经济损失赔偿金7万元,取得了常某某的谅解。法院综合考虑,做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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